毕教发〔2015〕9号
毕节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毕节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
监测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自市教育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教育部门和一线学校调研,深入家长、学生、群众走访等方式开门征求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发现人民群众、家长和学生不满意的问题中,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一是利欲熏心,金钱至上。有的教师工作投入精力少,辅导学生不耐烦,把大量精力用在搞第二职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进行有偿补课,直接影响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二是观念落后,不思进取。有的教师教育方法落后,学习意识、法制观念淡漠,对学生训斥、讽刺、谩骂,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三是品行不端,行为失范。有的教师在政治态度、工作作风和言谈举止上表率作用发挥不好,言行不一,纪律散漫;有的沾染不良习气,酗酒赌博;有的找学生家长办事,甚至索取财物;有的仪表不端,衣着、举止、言行违背为人师表的要求。四是教育不公,缺乏仁爱之心。有的教师偏爱尖子生,冷待后进生,只教书不育人,只追求考试成绩,不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与素质教育、新课程实施格格不入。
虽然我市师德师风状况逐年改善,征求到的问题中也存在以点代面的情况,但教育事业事关千家万户家庭幸福和千万孩子终身发展,社会关注度高;师德师风直接关系到整个教育行业的根本形象,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师德师风建设,逐步实现对师德师风的精细化管理,发现和培育优良师德典型,杜绝不良师德行为,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毕节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监测制度(试行)》、《毕节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度(试行)》和《毕节市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制度(试行)》,并征求了有关县(区)教育局、学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毕节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监测制度(试行)
2.毕节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度(试行)
3.毕节市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制度(试行)
毕节市教育局
2015年1月27日
抄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市委办、市政府办。
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毕节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监测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县(区)教育局明确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开展监测工作,市教育局对各县(区)教育局监测工作开展的情况及学校开展师德建设的情况、教师个人师德表现情况随机督查。
第三条 监测工作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常规监测。由县(区)教育局分乡镇设立师德师风监测点,将监测工作纳入对各学校的常规管理,在开展开学工作检查、常规工作检查、年终考核等工作时,通过查看教师的教案、教学反思、查看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和评语、随堂听课、召开学生或座谈会(随机抽取优生、中等生和后进生代表)、个别走访学生及家长等方式,对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市教育局将师德师风监测工作纳入常规检查督导的内容,对各县(区)教育局、各监测点、学校对师德师风建设的情况进行督导,对教师个人师德表现进行抽查。
2.随机监测。市、县(区)教育局和县教育局所设的师德师风监测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教师的师德表现随机抽查。同时,对于师德师风问题举报多发、突出的学校,作为重点随机抽查的对象,加大督查力度。对于违反师德情节严重、线索清晰、经核属实的举报,视情节进行处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3.拓宽信息反馈渠道。市教育局设立师德师风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0857-8229479、0857-8224396〈传真〉,电子信箱:szk8889@163.com),各县(区)教育局、所设监测点也要设立并面向社会公布师德师风建设举报箱、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收集社会、家长、学生对师德师风意见和建议,收集对师德不良行为的举报。
4.市、县(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面向退休教师群体、家长代表等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参与师德师风监测工作。
第四条 对教师师德监测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1.爱国守法方面
(1)是否在教学中出现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党和国家及领导人的言行。
(2)是否落实教师教书育人的根本职责,教育学生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
(3)是否存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方面
(4)是否热爱教育事业,勤恳敬业。是否存在工作松散、懈怠、态度消极的情况,是否有上课迟到、下课拖堂,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问题。
(5)是否认真备课、上课和批改作业。是否存在上课缺乏计划,教案(导学案)是否认真设计、作业批改是否经常出错或组织学生为自己批改作业。
(6)辅导学生是否存在敷衍塞责行为。
3.关爱学生方面
(7)是否对学生厚此薄彼,分亲疏厚薄。
(8)是否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是否因显示公平公正导致不良影响。
(9)教育学生是否做到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10)是否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是否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11)是否存在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是否存在责骂学生用语尖刻、生硬冷漠;惩罚学生、家长形式过分,如罚学生反复抄试卷、书本或罚家长重复签字等。
4.教书育人方面
(13)是否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14)是否在教学中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认真对待学生提出的问题。
(15)是否存在上课故意不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或有意留下部分内容,在课后要求学生有偿补课;或在假期组织收费补课,提前上新课的行为。
(16)是否注意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
(17)是否在学生评价中唯分数论优劣,或在测验、考试后将成绩公开排名。
(18)是否存在为追求班级考试成绩采取劝退、劝转学等方式变相开除学生后进生的行为。
5.为人师表方面
(19)是否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20)是否存在参与赌博游戏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活动的行为。
(21)是否出入低俗娱乐场所,影响教师形象。
(22)是否出现性骚扰甚至性侵学生行为。
(23)是否做到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24)是否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25)是否存在诋毁同事、侮辱家长等行为。
(26)是否进行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27)是否存在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通过测验、补考、违规罚款等方式向学生敛财;或通过家长委员会变相收班费,使用账目不公开。
(28)是否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29)是否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6.终身学习方面
(30)教学中是否出现知识性错误。
(31)是否做到终身学习,不断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32)对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是否认真对待,积极参与。
(33)是否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条 对管理部门和学校监测重点按以下内容进行
1.对县(区)教育局
(1)是否分乡镇设立监测点,聘有师德师风监督员,并明确相应工作内容。
(2)是否有开展常规监测的过程记录(可在教育常规检查记录中体现)。
(3)是否有半年和年度师德监测分析报告。
(4)是否对出现师德问题的教师按规定进行处理和通报。
(5)是否有对师德表现良好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和公开宣传。
(6)是否对师德监测工作进行定期通报。
2.对各级各类学校
(1)是否开展本校师德师风监测(纳入教学常规管理)。
(2)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师德测评。
(3)是否对出现的师德先进个人推荐上报表彰和宣传。
(4)是否对出现师德问题的教师按规定进行处分。
(5)是否及时落实上级下发的师德监测通报。
(6)是否出现社会、家长和学生反映强烈的重大师德事件。
第六条 常规监测以监测报告的形式体现,随机开展的督查工作形成督查报告,依举报开展的监测、督查形成处理决定或答复意见。
第七条 监测结果使用
1.作为对学校、对县(区)教育部门开展师德管理工作的考核量分依据。
2.作为制定对不良师德行为或苗头性问题纠偏措施的依据。
3.作为区域性或倾向性师德师风危机的预警依据。
4.作为执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依据。
5.作为发现师德师风正反典型的依据。
附件2:
毕节市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主要领导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和管理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均有配合、参与抓师德师风建设、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责任,并负有随时纠正不良师德师风的义务。
第三条 教育行政或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存在以下情况,辖区内出现重大师德师风问题的,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1.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熟悉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要求,不牵头开展师德师风工作的研究、部署的。
2.对辖区内师德师风不调研、不过问,对本地师德状况不熟悉。
3.在出现师德危机事件后,漠然处之,隐瞒不报,被动处理,甚至在处理师德师风事件中违规违纪的。
4.对涉及师德师风的信访件不认真对待,敷衍塞责,导致师德舆论危机的。
5.对各学校上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分报告研究处理不及时,久拖不决,甚至在相关案件处理中优亲厚友,违反纪律的。
6.存在抓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四条 教育行政或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存在以下情况,导致辖区内出现师德师风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应具体分管责任。
1.不认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上级师德师风建设文件不传达、不学习、不贯彻落实或贯彻落实搞形式,无实际措施办法的。
2.对师德师风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熟悉,不深入学校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具体情况,缺乏谋划当地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思路,未按年度研究并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
3.对师德危机事件反映迟缓,推诿责任,被动处理,或者软弱涣散,缺乏原则,甚至在处理师德师风事件中违规违纪的。
4.对涉及师德师风的信访件办理不认真,重视不够,方法不当,导致师德舆论危机的。
5.对学校上报违反师德师风的处分报告,不及时提请研究,采取推、拖、压的态度,或者在相关人事处理中违纪违法的。
6.存在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情况。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况,导致学校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追究主管责任。
1.未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全盘工作进行部署,未建立完善的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体系的。
2.对上级师德师风建设的安排部署落实不认真,或采取应付态度,搞形式主义,缺乏有力有效措施的。
3.不熟悉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模范遵守师德师风的。
4.不关注教师平时的教学行为,对教师不规范的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家长反映本校师德师风问题漠然对待,使一些不规范甚至败坏师德的言行不能早发现,早处理而酿成危机事件的。
5.不定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工作,对安排的师德师风考评搞形式主义,不较真的。
6.在评先选优、教师晋级晋升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人为制造不公平的。
7.对学校发生的师德师风危机事件,采取瞒报、遮盖、搪塞的态度,甚至在事件的处理中违纪违法,导致事件矛盾扩大升级的。
8.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不予批评教育,该处分而不处分,不上报的。
9.存在抓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第六条 对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校长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上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对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校长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上不作为应被追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开展问责工作。
第八条 开展问责工作参照相关人事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开展问责工作,一律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3:
毕节市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师德考核管理,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师德考核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由学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部门进行具体考核。
第三条 各学校开展师德考核可以根据本校情况制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师德师风考核程序和细则。
第四条 师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记录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家长及学生评议与同事评议相结合进行,力求做到考核公平、严格、有序,奖惩分明,激励及时。
第五条 平时考核记录根据教师师德方面出现的不良记录登记扣分,记入考核,年终汇总,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围绕以下内容和量分标准进行,各县(区)、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细化以下具体项目,形成细则。
爱国守法(15分),爱岗敬业(20分),关爱学生(20分),教书育人(15分),为人师表(15分),终身学习(15分)。
平时考核记录,每出现以下情况一次,扣除相应分值。
1.在教学中出现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党和国家及领导人的言行(-5分)。
2.在教学中误导学生不爱国,不爱社会主义,不遵纪守法(-5分)。
3.教学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5分)。
4.上课迟到、下课拖堂(-2分)。
5.上课缺乏计划,作业批改出错或组织学生为自己批改作业(-3分)。
6.对学生合理请求敷衍塞责(-2分)。
7.对学生厚此薄彼,分亲疏厚薄(-3分)。
8.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3分)。
9.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5分)。
10.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5分)。
11.责骂学生用语尖刻、生硬冷漠(-2分)。
12.上课故意不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有意留下部分内容,在课后要求学生有偿补课;或在假期组织收费补课,提前上新课(-5分)。
13.在学生评价中唯分数论优劣,在测验、考试后公开成绩排名(-3分)。
14.采取劝退、劝转学等方式变相开除学习后进生(-5分)。
15.参与赌博游戏等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10分)。
16.出入低俗娱乐场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分)。
17.性骚扰学生或者性侵学生(-100分)。
18.衣着、语言、举止显失教师形象(-2分)。
19.工作中诋毁同事、侮辱家长(-5分)。
20.利用职务之便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任教的学生有偿补课(-5分)。
21.索要或者违规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通过测验、补考、违规罚款等方式向学生敛财;或通过家长委员会变相收班费,使用账目不公开(-5分)。
22.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3分)。
23.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10分)。
24.教学中出现知识性错误(-5分)。
25.对上级安排的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持消极态度,敷衍塞责,不认真参与(-5分)。
26.违反师德的其他行为,依情节酌情扣分。
第七条 师德考核考评办法
1.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由平时考核记录得分与测评得分组成。平时考核(由学校考评部门根据平时记录量分)占50%;学生测评(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占20%;家长测评(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占15%;教职工互评占15%。
2.在师德评价中,对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视为师德不合格,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1)对违反师德后果严重,在师生中乃至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影响恶劣的。
(3)因工作失职,导致恶性事件的。
(4)教师本人无故旷工的。
第八条 评价结果的运用
1.在教师聘任、晋职、晋级中,师德优秀者优先。
2.在职称评聘中,师德优秀者酌情加分。
3.在年终对教师的年度考核中的优秀等次和各种综合性先进,从师德优秀者中产生。
4.师德评价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即认定不合格,同年度不能晋职晋级,不能评优评先。
5.对第一年度师德评价不合格者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存在不宜于从教行为的,调离教育岗位,第二年度仍不合格者,学校可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