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教办师〔2014〕28号
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黔教办师〔201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一、抓好传达学习
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处理办法》内容,准确领会国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规定和标准,增强教师的自律意识。
二、强化学校执行
(一)建立师德师风评议长效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师德师风评议活动,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参与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师德师风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评议中出现学生、家长和其他教师意见大、得分过低或有有问题反映的,校领导班子要及时组织对涉及教师开展个别谈话,诫勉谈话,及时制止可能形成不良师德的行为,评议结论装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
(二)疏通信息沟通反馈渠道。学校要在校园内公开《处理办法》内容,接受广大师生、家长的监督。要设立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举报电话、邮箱、信箱,面向社会公布,形成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监督环境。要根据学校实际,通过设立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等途径,完善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群众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表达平台,形成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反馈机制。
(三)加大执行力度。学校要根据《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完善师德处理和上报的程序和机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教师依律进行必要的惩处,结合教师工作的管理,建成避免不良师德行为出现的有效机制。
三、加强部门管理
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处理办法》的落实,以之推进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营造师德成长的优良制度环境。
(一)强化考核管理。要对落实好《处理办法》进行具体安排,将学校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的工作情况和师德师风总体表现纳入对学校全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切实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并积极履行管理制定。
(二)强化信息反馈。要设立并面向社会公布教育局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举报电话、邮箱、信箱,完善群众、家长、学生对师德师风建设诉求和意见的表达渠道,及时发现当地师德师风问题,答复各个信访主体所提出的问题,做到有访必问、必查、必纠,坚决责令查处个别“害群之马”,形成严肃高效的师德管理氛围。
(三)强化师德监测。要通过信访件收集、办理和归类,对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开展不定期的调查走访、明查暗访等,及时收集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问题,结合社会、家长、学生对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强化对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学校不管师德、敷衍塞责的行为,及时处理各种可能导致师德信誉危机的苗头性事件或问题。
(四)强化协调处理。要根据《处理办法》所定的权限,及时对各学校上报的师德处理的建议,做到程序严谨,证据确凿,并协调人社、财政等部门落实所作出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决定,通过有力的执行,杜绝不良师德行为的产生。
附件: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毕节市师德师风测评表
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抄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市委办、市政府办。
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已经省教育厅转发)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毕节市师德师风测评表
测评教师姓名:
测评项目标准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得分 |
①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
12分至15分 |
10.5分至12分 |
9分至10.5分 |
小于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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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
16分至20分 |
14分至16分 |
12分至14分 |
小于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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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16分至20分 |
14分至16分 |
12分至14分 |
小于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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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
12分至15分 |
10.5分至12分 |
9分至10.5分 |
小于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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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12分至15分 |
10.5分至12分 |
9分至10.5分 |
小于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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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
12分至15分 |
10.5分至12分 |
9分至10.5分 |
小于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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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评 价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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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教师师德修养的意见和建议: |
注:②、③满分各为20分,①、④、⑤、⑥项满分各15分,